《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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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月18日电 (记者 赵建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下称负责人)表示,《条例》对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对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条例》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政府“过紧日子”、老百姓“过好日子”,《条例》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条例》还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完)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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